深圳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二手车流通协会(英文:Shen zhen Secondhand Automobile Exchange Association)(缩写:SSA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二手车流通行业相关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和企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桃园路口机电大厦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协调沟通 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一方面宣传贯彻党和各级政府关于二手车行业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做行业的代言人,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向政府建言建议,促进政府部门的施政、廉政和勤政工作的开展;再一方面,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同时,接受社会公众以及消费者的投诉,实事求是地维护各方权益。
(二)行业规范 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上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规范,并监督、评审、考核行业规范的实施,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使本行业在一个自律有序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
(三)交流合作 通过举办各类交流会、展会、展览和论坛,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二手车行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通过组织会员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拓宽深圳市二手车行业的思路和视野,学习和借鉴行业发展的经验。
(四)信息资讯 通过编辑出版业内刊物、建立互联网站为会员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交流平台。并通过业内专业刊物和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相关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并分析出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五)业内教育培训 结合本行业的实际需要以及市场实际需要,联合社会教育资源,为行业培训高素质人才,同时,肩负起培育和引导市场的任务,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共及消费者宣传有关汽车、二手车方面的知识,从而不断改善社会公众的消费观念。
(六)业内鉴定认证 监督和管理二手车交易行为,对不同企业、不同形式的评估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认证和考核。
(七)行为调研 通过组织会员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和资源,广泛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积极探索二手车行业的新理念,新业务、新模式,推动本行业与时俱进,适应市场潮流的不断变化。
(八) 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行业其他活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拟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六) 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五万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一万元;
(三) 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一万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五千元;
(五)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三千元;
(六) 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三千元;
(七)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二千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制定和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2/3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 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 本会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 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 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有权提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启动相应罢免程序,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七)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 接受被惩戒会员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 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追回,由监事会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的协会领导人员,由监事会提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启动罢免程序。本会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并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监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 会费收取情况;
(二) 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 经费使用情况;
(四) 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 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 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的;
(三)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事件的;
(四)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会员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后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时,本会应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